(2000年7月6日省人平易近令第145号发布,2000年7月6日施行,2011年1月28日点窜。)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办理,推进殡葬,推进社会从义文明扶植,按照国度相关法令、律例,连系本省现实,制定本法子。第 殡葬办理应遵照逐渐提高火葬率,节约殡葬用地,根除丧葬陋俗,倡导文明俭仆办凶事的准绳。第四条 各级人平易近该当将殡葬工做列入社会、城乡扶植和文明扶植的总体规划,取社会前进、经济扶植同步成长。各级河山资本、、工商、卫生、物价、住房和城乡扶植、城市规划、质量手艺监视、环保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办理工做。第六条 设区的市、县级人平易近所正在地及其辖区内生齿浓密、耕地较少、交通便利的地域为火化区。暂不具备前提实行火化的地域为土葬区。异地灭亡者的遗体该当当场火葬。因特殊环境需要运出灭亡地的,须经本地殡葬办理机构核准,并打点运尸手续。第九条 一般灭亡者的遗体火葬,应提交所正在单元或卫生行政办理部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灭亡证明;死者生前无固定单元的,应提交栖身地的乡、镇人平易近或街道处事处出具的灭亡证明。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跨越7日。因患甲类流行症灭亡的,其亲属或所正在单元应当即演讲殡葬办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分,按照当即消毒,并正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葬。不具备火葬前提的,应正在远离饮水源和居平易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。医疗讲授、科研等单元需要操纵遗体进行讲授、科研的,由灭亡者亲属和利用遗体的单元商定后,到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打点手续。保留遗体所需费用,由要求保留者承担。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、防腐、整容、存放、火葬等,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办事单元承办,其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处置运营性的殡仪办事营业。第十二条 火化区答应土葬的少数平易近族灭亡后,该当到本地平易近政和平易近族教办理部分指定的地址安葬。第十 骨灰处置应卑沉死者遗愿或死者家眷的看法,能够采纳寄放、深埋、撒散、植树或其他不占、少占地盘的体例处置。第十四条 土葬区内的灭亡后能够实行土葬,志愿实行火化的,该当赐与激励和支撑,他人不得。土葬区所正在地人平易近应积极宣传、倡导殡葬,并创制前提完美殡葬办事设备,逐渐实行火化。前款区域内现有坟墓,除受国度的具有汗青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坟场予以保留外,本地人平易近应责令期限迁徙或者深埋,不留坟头。第十七条 省平易近政部分按照本省的殡葬工做规划和需要,提出殡仪馆、结构规划,报省人平易近审批。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应按照省级平易近政部分的结构规划,制定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殡仪馆、公墓等殡葬办事设备的打算,并纳入城市扶植总体规划和村镇扶植规划。第十八条 成立殡仪馆应按照省平易近政部分的结构规划,由县级人平易近和设区的市平易近政部分提出方案,报设区的市人平易近审批。运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元成立,县级平易近政部分提出申请,经设区的市平易近政部分审核同意后,报省平易近政部分审批。土葬区成立农村公益性公墓,由村平易近委员会提出方案,经乡、镇人平易近审核同意后,报县级平易近政部分审批。第二十条 凡正在公墓和骨灰存放设备安放骨灰,应按缴纳费用。过期三个月不缴纳的按无从处置。第二十二条 公墓、骨灰存放单元一般不得跨省设立处事机构,确有需要设立的,须经两地省级平易近政部分核准,接管本地平易近政部分的办理。第二十 殡葬办事单元该当加强对殡葬办事设备的办理,更新、陈旧的火葬设备,防止污染。第二十六条 火化区运送遗体必需利用殡仪公用车;土葬区运送遗体的车辆该当进行需要的消毒处置,防止污染。第二十八条 各级平易近政部分应加强对红白事理事会工做的指点。丧葬习俗该当纳入村规平易近约、第三十条 出产、发卖丧葬用品的单元和小我,须经工商行政办理部分登记注册,并征得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同意。第三十一条 火化区内灭亡者遗体不火葬的,由平易近政部分责令更正,拒不更正的,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政、门组织人员火葬,费用由死者家眷承担。火葬后,原属机关、企事业单元职工的,其家眷不得享受丧葬费、抚恤费、遗属糊口补帮费和坚苦补帮费;原属农村村平易近的,其家眷不得享受村落相关社会福利待遇。所正在单元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元和先辈单元。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,为土葬区村平易近以外的人员供给坟场的,对被供给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供给方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。第三十 违反本法子第十六条以及乱埋乱葬的,由平易近政部分责令期限更正,拒不更正的,可强制更正,并对死者家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私行兴建殡葬设备的,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会同住房和城乡扶植、河山资本行政办理部分予以,责令期限恢回复复兴状,违法所得,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第三十五条 违反预售、让渡、传销和炒买、炒卖坟场、、骨灰存放格位和操纵公益性公墓处置运营勾当的,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责令遏制违法勾当,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数以下的罚款。形成犯罪的,依法逃查刑事义务。第三十六条 殡葬办理和殡仪办事人员玩忽职守、权柄和操纵工做之便徇私舞弊、索要或收受财物、死者家眷的,由所正在单元或上级从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。形成犯罪的,依法逃查刑事义务。第三十七条 出产、发卖不合适国度强制性尺度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,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会同质量手艺监视部分责令遏制出产、发卖,违法所得,并处以出产、发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第三十八条 出产、发卖丧葬用品和正在火化区内出产、发卖棺木的,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责令遏制出产、发卖,违法所得和出产东西,并处以出产、发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第三十九条 火化区内的医疗单元私行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公用车拉运的,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政部分会同卫生、门对医疗单元、车属单元别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间接义务人和司机别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第四十条 对、障碍殡葬办理人员依法施行公事或者、办理人员的,由机关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治安办理惩罚法》赐与惩罚,形成犯罪的,依法逃查刑事义务。第四十一条 、澳门出格行政区、、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,按照国度相关施行。